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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强制特定行业企业披露气候变化领域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18发布者:点击次数:810

     为增强市场透明度、鼓励市场进行低排放投资以及为已经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新西兰政府不久前决定特定行业企业需要披露气候变化领域信息,成为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强制要求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披露报告的国家。

  被要求披露应对气候变化信息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大型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经理等。这一项制度预计最早2023年生效。此举不仅使企业传递的信息能提供更准确的定价信号,而且有利于加大社会公众及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在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关注力度。

  企业须围绕4个领域对信息予以披露

  新西兰大约有200家实体需要进行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已经有部分企业进行了披露),包括所有总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注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房屋协会;所有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注册投资计划的经理;所有总资产超过10亿美元或年保费收入超过2.5亿美元的持牌保险公司;新西兰证券交易所(NZX)上列出的所有股票和债务发行人;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官方金融机构。

  其中,注册投资计划的管理者将被要求逐个对基金进行披露。这将确保投资者获得了解气候变化对他们未来投资表现的影响所需的信息。

  新西兰成立了与气候有关的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TCFD建议需要披露的企业围绕4个主题领域对信息予以披露。这4个主题领域代表一个企业运作的核心要素,即公司治理、公司发展策略、公司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的运营指标。这4项核心内容需要在正式的报告中予以公允、完整地披露。

  我国排污企业可借鉴国际框架提高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完整性

  重点排污企业或者上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信息能够增加企业声誉并获得竞争优势。增加气候变化领域信息披露能够提高企业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从而降低投资人对于企业的不确定性。同时,能够展现企业正在积极履行对产品和投资市场的社会责任,给消费者和投资者留下良好的印象,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际框架提高披露完整性。2017年,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公司(KPMG)对新西兰企业发布的环境报告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新西兰企业目前广泛地采用了全球化环境报告体系。这些体系成为他们发布信息完整性和合规性的重要工具。当前,国际上有多个主流环境报告组织,如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气候变化机构投资者组织(Institutional Investors Group on Climate Change )等。这些国际组织提供的报告框架、理念、形式对我国企业具有借鉴意义。

  政府监管机构应制定政策,将企业气候变化领域信息纳入环境报告披露

  TCFD对发布内容及形式进行指引。2019年10月TCFD发布气候相关财务披露讨论文件(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discussion document),了解社会公众、上市公司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业务风险和机会,为后续发布强制性原则的、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议。新西兰环境部于今年3月针对征询结果发布了与气候有关的财务披露摘要(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summary of submissions),解释了为什么需要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相关的披露、如何发布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国在企业发布环境报告方面的监管起步晚于西方国家。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17〕17号、18号)明确,归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原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在该企业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核心环境信息。这是生态环境部会同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利益相关方更为准确地判断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形势的改变,气候变化领域问题矛盾突出,我国政府也应该引导企业增加披露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信息的做法,积极吸取国际经验,对气候变化领域信息披露的可行性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采取科学有效的办法,推进气候变化领域信息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或高污染企业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我国环境报告信息质量有较大提升空间。

  今年11月,中国环境记者协会与北京化工大学发布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的研究报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9年度)》,指出当前我国仍有约七成上市公司未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数量、质量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这体现出,我国在监管层面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面对纷繁复杂而又不尽统一的报告发布方式、报告发布媒介、报告发布时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政策,规范披露形式、质量、发布时间,并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来源:中国环境报